问:老板搞“突袭式裁员”合法吗?
答:一提到“裁员”,大家往往会闻风色变。裁员分为广义上的裁员与狭义上的裁员。广义上的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因某些原因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大家所认为的裁员一般为广义上的裁员。狭义上的裁员是指“经济性裁员”,也就是《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裁员。我们在此仅讨论劳动法意义上的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需要符合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实体性条件为:用人单位需要符合以下四种情形,并且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序性条件为: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因此,如果是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实体性及程序性的条件,搞“突袭式”肯定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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