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成某于2013年5月在中介看中一套房,付了5万元定金,于当年5月30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合同约定“甲方未及时迁出户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承诺自房屋交接完成之日起的50日内办理原有户口的迁出手续,若在前述期限内,原有户口未能迁出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按该房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直至原有户口迁出时止。”合同还约定“仲裁解决纠纷。”
成某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甲方未按约交房和迁移户口,在派出所调解下,甲方同意交房但仍不迁移户口。经调解,甲方要求支付3万元的尾款,再次承诺在2015年4月30日前迁移户口,并立下了补充协议。结果甲方再次爽约。成某于2015年10月提起仲裁申请。
乙方(成某)诉称:订合同后,甲方一再违约,至今未迁移户口。成某依约定提起申请,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共计107250元,保留日后违约责任的追诉权,律师费用、仲裁费由甲方承担。
甲方辩称:因其没文化,被成某诱骗签订补充协议,且被无理由拖欠尾款1年多。其对迁移户口之事实予以认可,但要求缓3个月。
仲裁经庭审查明事实后,认为:系争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对于双方具有约束力。违约责任确定在甲方。成某要求赔偿金,请求数额应当为109395元,其主张违约赔偿金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予以认可,要求赔偿律师费、仲裁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裁决如下:甲方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某支付违约赔偿金、律师费、仲裁费,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论案:在以往的咨询中,相当一部分的购房者会有担忧,出售房屋的人不迁移户口怎么办?派出所认为,户口的迁移要本人来办理。法院一般认为户口的迁移系行政机关管理,司法无法管辖。因此导致购房者很难解决这一问题。
派出所和法院的这种说法,均有法律依据,故均是正确的,这是一个自主权的问题。的确行政和司法实无明确的规定予以干涉。但是,如本案例中,双方已约定的,根据合同相对方原理,根据合同法的合约一致即帝王原则,根据民事法律的诚信原则,那么司法就可以干涉了。因为上述的原则是社会活动的基本原则,如果没有了上述原则,社会的经济活动、人们的交易就会变得无序。因此,为了社会交易的安全性,提高社会的诚信度,司法会予以干预,要求人们在日常的社会活动中遵守诚信和承诺,保证社会交易的安全性,稳定社会秩序。所以,在购房、租房的活动中,务必在合同上注明一些细节问题,特别是对迁户口更要有一个双方约定的说法,以免将来产生矛盾,从而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烦恼。同时也能够提起诉讼或仲裁,从而达到解决纠纷,为息讼止纷打下基础。本案就是解决户口问题的一个好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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