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徐来信反映:我是单位的行政兼人事,由于疏忽造成一员工的劳动合同没及时订。他向有关部门投诉,而有关部门也要求我们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签劳动合同,这我们都照办了。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要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他却提出合同内容与他现在工作岗位待遇不一致,故不愿意签订。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这个你已清楚,也支付到位了,希望你吸取这个教训。其实目前之所以引发矛盾,就是当初你们未依法用工造成的,责任不在别人。作为人事你要好好学习劳动法律法规,不要再造成被动。接下来我着重介绍合同该如何补签、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一、单位必须主动提出补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你们支付双倍工资之后,必须及时补签书面,否则将继续支付双倍工资。
二、单位必须及时终止不愿补签职工的劳动关系。现实用工中,确实会发生一些职工因为种种原因而不愿意与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目前法律对职工“不利”的是,一般不讨论职工拒签有否有理由,只要职工不签字,单位就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前提是你要掌握好职工拒签的证据,该支付的补偿金仍要支付到位。
三、对于补签内容与实际工作是否必须一致或有争议。照职工目前实际履行的岗位和享受的待遇来补签,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职工不签就终止也不违法。假如合同条款与实际履行确有不一致或降低,职工不能接受条款而拒签,该怎么认定呢?实际上贴切地说,并非职工拒签而是合同文本职工不满意,达不成一致。这属于单位违约、擅自变更、未协商一致吗?还是单位讲什么就是什么,职工不签就可以立即让走人?
一种意见认为就是如此,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达不成就视为职工拒签,可以立即终止劳动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若此,势必造成职工纷纷签不上合同。因为不排除有的单位怀恨在心,故意利用合同条款来“整”职工,让职工无法接受从而达到单位“合法”退工的目的,这样岂不是等于逼职工自己走人?所以从职工权益保护角度而言,我也认为这确实是个漏洞,希望法律进一步明确。因为这涉及一个定性问题,即到底是双方未能就合同协商一致而解除还是单位又构成非法解除?
招进来的时候干这个活,拿这个待遇,到补签合同时又要变卦,这是为什么呢?所以我不希望你们再引发无谓的争议,还是希望你们尽量按实际履行内容来补签,这样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若非要“支招”的话,无非是合同期上可动脑筋,这样就没有风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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