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春节刚过,小刘向单位的人事部递交上了一张辞呈,提出因个人原因辞职,并要求立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来早在春节前,小刘就已经被一家用人单位相中。为了能在现单位拿到“年终奖”,双方约定春节过后再去新单位上班,并在节后向现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没想到,现用人单位并没有同意他的辞职请求,反而对小刘提出了三项要求:一是要求小刘继续工作30天,并配合单位完成工作交接;二是退还单位春节前发放的房屋补贴;三是赔偿未遵守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这样一来,小刘的如意算盘就被彻底打乱了。
近些年来,因劳动者春节后跳槽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颇大,几乎占到了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一成。这类案件的当事劳动者多为“80后”、“90后”。春节过后,确实是人才市场上人员流动的活跃期,但节后跳槽也不能任意为之。笔者在这里对广大读者说一句:“节后跳槽,不可任性”。
一、节后跳槽,预付福利需仔细考量。
为何春节过后成为许多劳动者选择“跳槽”的高峰期,很大程度上缘于“年终待遇”已经拿到手了。若在春节之前跳槽,不仅新单位没有年终奖,老单位的年终奖也可能泡汤。因此,节后跳槽高峰期似乎成为一种人才市场的常态。但是,笔者想说的是,并不是所有节前拿到的“年终待遇”,在节后跳槽均可全额到手,劳动者在节后跳槽也需要对“预付福利”仔细考量。
前文案例中的小刘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原来为了拿到年终福利,选择在节后跳槽,却不曾想到用人单位在其辞职时提出了返还节前发放的房屋补贴。原来,用人单位依照本单位规章制度在年终发放的一笔数额不小的“年终”收入,是房屋补贴,而且按照规章制度,这笔钱的性质是预发后一年的福利待遇。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付出相应的劳动,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合同义务。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者按照相应比例返还的,可以支持。”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劳动者选择在节后跳槽,还需结合“年终待遇”的性质来做仔细考量,分析下是否具有退还待遇的风险。
二、节后辞职不可任性,还需做到以下几点。
1、个人辞职必须提前告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就要求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在未经用人单位允许的情况下,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不能任性地“拍屁股走人”。一方面,用人单位需要时间找到接替者,另一方面劳动者也需要将工作事宜完成交接。法律要求,劳动者个人辞职的,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书面或口头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则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确保双方利益平衡。
2、辞职需办理完交接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这就意味着,劳动者不仅仅是提前告知就可解除劳动关系,还必须按照用人单位的离职交接制度或双方的约定来完成交接工作。此外,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换句话说,劳动者不办妥离职手续,不完成交接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劳动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自查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
除了以上两个注意事项,劳动者在跳槽时,还应当自查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若跳槽行为违反了服务期约定,那么劳动者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若跳槽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那么劳动者不仅仅要支付违约金,而且“跳槽”也可能因此搁浅。
总而言之,节后跳槽也需要遵纪守法,不可任性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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