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遭遇就业性别歧视时,职工该如何存证维权?
答: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法律规定了劳动者遭遇就业歧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现实中劳动者维权却困难重重,取证难是最主要的原因。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写明男性优先或者仅限男性,那么可以对广告进行取证进行维权。可是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并不会在招聘广告中犯这种“低级错误”,面试后也不会以性别为由拒绝面试者,而是会找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来拒绝。如果碰到此类情况,劳动者需要维权,取证就相当困难了。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鲜有听说就业歧视维权成功案例的原因。在此,我们还是要呼吁广大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男女一视同仁,摒弃那些固有的陈旧观念,切实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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