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案例]刘女士因对公司发放的年终奖有异议,提起劳动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双方都认可公司的年终奖规则,但对于年终奖评分结果以及年终奖的具体金额发生较大争议。刘女士认为,公司的考评结果存在问题,未能真实体现其工作表现,要求公司对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公司则认为,对刘女士的考评是严格按照公司的现有规定执行,不论是实体和程序都不存在问题,仲裁机构原则上应尊重用人单位做出的考评结果。
[讨论]问题一:裁审部门是否应该介入用人单位的实体审查?
裁审部门往往在审查阶段会对用人单位的年终奖规则进行审查,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因司法介入导致最终奖金发放的数目变更的情况不在少数。法院往往根据实体审查结果而代表用人单位做出判断,这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十分不利。
对此,律师认为,年终奖的性质决定了用人单位应该有更多的自主管理空间,因此在发生劳动争议后,相关裁审部门应重视对年终奖规则的形式审查,而淡化对具体考评结果以及年终奖金额的实体审查。具体而言,裁审部门在审查时,应重视程序的价值,如果年终奖规则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则原则上不应推翻其考评结果。裁审部门的司法审查范围应该根据具体个案具体分析,以防治用人单位滥用权利,出现“涉嫌打击报复”、“涉嫌员工歧视”等情况。
同时,还有律师指出,如因用人单位的年终奖发放规则存在瑕疵,或是其年终奖发放金额存在明显不合理,从而其年终奖分配方案不被裁审部门所认可时,裁审部门仍可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惯例”以及“劳动者合理预期”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而并非直接支持其中一方的诉请金额。
问题二:年终奖规则越完善的用人单位在司法实践中越被动?
有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有着越完善年终奖规则的用人单位,裁审部门在审查时也会越深入;另一方面,一些缺乏年终奖规则或是年终奖规则不清晰的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很难明确年终奖的范围,裁审部门则较难进行深入审查。
针对这一现象,有律师建议裁审部门对年终奖规章制度完善的用人单位还是应该给予更多的尊重,允许其内部自主管理;对于缺乏明确年终奖规则的用人单位,则应该从严审查,防止用人单位的权利滥用。通过司法实践引导用人单位进行规范管理,从内部防范和解决劳动争议,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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