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案例1]员工张某入职甲公司,约定在每月固定工资收入外,张某还可以在每年年终按照甲公司当期股票市值的一定比例享受相应数额的奖励。张某离职后,双方对该笔奖励的性质发生争议,员工张某主张该奖金属于工资,应按照劳动法相关规范调整;甲公司则认为,该奖金属于股权激励性质,应以合同法原则处理。
[案例2]某基金公司与员工李某约定,李某可按照一定比例享受其负责管理的某个基金的收益,后基金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将李某享受的基金收益比例进行了降低。李某对此调整不同意,认为之前双方约定的基金收益分配属于年终奖,基金公司无权单方变更;基金公司则认为,基金收益的分配属于公司的资本收益,董事会有权单方调整。
[讨论]问题一:什么是年终奖?
在案例中,律师们发现,职工特别是金融行业的职工对于股权收益、日常工资和年终奖这三者的概念混淆。想要区分三者的区别,首先应该明确年终奖的定义:年终奖属于奖金性质,是用人单位作为激励员工的一种手段。有的律师认为,通过年终奖的金额与日常收入的金额进行比对分析,可以进而判断年终奖的性质。如员工日常收入远低于行业一般标准,则不应将年终奖区别于日常工资特殊对待。
当碰到用人单位股权与年终奖交叉的案件时该如何对待?有的律师指出,此案件大多分为两类,一类是参照当期用人单位股票价格确定年终奖的具体金额;另一类是员工额外获取用人单位的一定股权。对于前者,一般认为并未改变其年终奖的性质,仍应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由此发生的争议一般也按照劳动争议来处理。而后者,在实践中这类涉股权的争议因涉及因素众多、专业性强,一般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单独受理。
问题二:年终奖是综合报酬还是未来的工作期望?
最近有媒体曝出有企业以火锅底料、大礼包等形式发作员工的年终奖,律师们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货币以外的形式发放年终奖。但是年终奖的用途:是总结一年的“辛苦所得”还是激励员工来年的“再接再厉”,律师们有着各自的看法。 有的律师认为,“年终奖”从字面意思上而言,就是年终发放的奖金,应该严格根据其定义,总结员工一年的工作情况,对其的工作表现做出一定的嘉奖;还有律师觉得,年终奖虽然一般在年终发放,但在现实中,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同样看重年终奖的综合激励价值,即年终奖不仅代表对员工过去一年工作表现的评价,同样也包含着对员工未来工作状态的激励和期许,这决定了年终奖的处理应与一般的劳动报酬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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