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2月7日至13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6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上班。
读者小徐是某公司单位销售经理,他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每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5000元,每月车贴、饭贴等2000元,即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共计7000元,双方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没有约定。另外每月按照他完成工作任务所产生的不同经济效益,还有数目不等的提成奖,2016年2月单位还发了年终奖、过节费等。2月7日除夕,单位安排他加班一天,那么他的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除夕与小徐同样上班的还有他的同事老张。但是老张所在岗位实行以月为计算单位的综合计算工时制,除夕那天他要工作11小时。2016年2月,老张的工资又该如何计算?
计算加班工资的公式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加班天数。
问题是计算基数、计算系数、加班天数这三个环节应如何确定正确的数额?
关注一
如何确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加班工资计算问题一直是实践中的难点之一。除去因加班工资计算繁琐外,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长期缺乏统一规范性意见予以明确,亦是重要原因。从目前现有规定看,上海地区实务中涉及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规范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是法律层面规范。根据《劳动法》第44条,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标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对《劳动法》第44条中“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解释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相对应的工资”。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又阐释“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
二是地方性规章。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第14条,加班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的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或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实践中有关部门对上述规定的不同理解。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若干意见》,一些司法部门在相关部门出台有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统一规范性意见之前,暂先参照以下原则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一是,以劳动者月正常出勤所得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月正常出勤工资中包含有福利性待遇的,予以相应扣除;二是,劳动者月正常出勤工资中包含有福利性待遇,但福利性待遇具体数额无法查清的,以月工资的70%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可以其月正常出勤工资的70%作为判断相关约定是否具备合理性的标准,若明显低于劳动者正常出勤工资的70%的,则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四是,依据以上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亦有约定的,取高者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按此规定,小徐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共计7000元,其中包含有福利性待遇2000元的,予以相应扣除,即小徐加班费基数为5000元。当然,如双方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有明确约定的,也可按约定的加班费基数执行,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集体合同约定标准,并且小徐的加班费基数一般不得低于7000元的70%即4900元。
关注二
如何确定计算加班工资的系数?
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后还要确定加班工资系数。加班费系数有三种:150%、200%、300%。《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务院于1949年12月23日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明确规定春节期间的法定节假日为“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除夕不属于法定的节假日。但是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第二次修订,首次将“除夕”纳入春节法定假日。所以在2008年至2013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除夕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明确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从2014年1月1日起,除夕又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了。在2014年1月30日除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只要支付正常工资;安排实行标准工时制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但是超过75%的网友支持从除夕当天开始放假。于是2015年除夕又恢复放假。今年也是如此。不过,法定节假日只能由《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
所以小徐在2016年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他的加班费系数为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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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天数?
小徐的加班天数为1天。他在2月7日除夕加班的加班工资=(5000元/21.75)×200%×1=459.77元。而老张的情况则比较特殊。老张所在岗位是实行以月为计算单位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老张2月7日除夕那天他要工作11小时。但是2016年2月老张是否有加班费,要看他当月总的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他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加班的应当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问题是如何计算他当月总的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一种方法是按照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83天进行折算。老张每月法定工作时间=8小时×20.83天=166.44小时。老张在2016年2月除了法定节假日三天,实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166.44小时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在法定节假日三天加班,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第二种方法按照当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2016年2月共有29天,其中2月7日至13日放假调休,其中2月8日、2月9日、2月10日是法定节假日,2月7日、2月11日、2月12日、2月13日是休息日,另外2月20日、2月21日、2月27日、2月28日也是休息日,当月制度工作日是18天。当月制度工作时间=8小时×18天=144小时。老张在2016年2月除了法定节假日三天,实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144小时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在法定节假日三天加班,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需指出的是,就支付2016年2月份的加班工资而言,选用第二种方法对于劳动者是比较合算的。但是就全年来看,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实际上是相对平衡的。而由于用人单位不可能每月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正好是166.44小时,所以实践中越来越多单位选用第二种方法,这种方法也已经为有关部门所认可。当然,用人单位在选用两种计算方法时,一定要保持前后统一,不能忽左忽右,否则就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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