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网友“大公鸡”从网上发来电子邮件咨询:2012年,他为一家信息服务公司所招聘,该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于工作特殊,涉及企业的内部重要机密,职工离职时,需要提早6个月向用人单位申请,否则要支付6个月的代通金。今年初,一家咨询公司想重金聘用他,他便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单位人事告诉他,辞职可以,但必须按双方约定,支付6个月的代通金。他有点想不通,即便企业单方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支付代通金也是有相应的条件的,且只支付一个月,为何他要支付6个月,合法合理吗?
解答:职工无须支付该笔费用
我们认为,这家用人单位的约定是错误的,也是无效的。
众所周知,即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也只有第四十条作了限制性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除此之外,企业均不用支付代通金,更何况职工。再说,用人单位支付代通金,最多只有一个月,凭什么要求职工离职支付6个月?这样的约定,不仅违法,也不合情理,职工无须执行。
当然,如果职工的工作特殊,离职涉及企业的机密,企业可以约定竞业限制,但这是另一个概念,而非代通金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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