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外来务工者魏明来电咨询:他在一家电子企业工作,该企业属于季节性生产单位,没活的时候企业放假,有活的时候经常加班加点。由于收入微薄,他就想跳槽。前段时间他回到家乡,同乡介绍他到另一家企业工作。
返回上海后,他就向企业办理辞职申请。同时,也与另一家企业说好过了辞职三十日预告期就去那里上班。
他原本以为这样做“两头不踏空”,哪知,企业人事告诉他,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在合同文本中与他“有约在先”,鉴于企业工作的特殊性,职工辞职申请预告期为六十天。这下,他傻眼了,这里走不了,那里接不上。等这里放人了,那里不要了怎么办?
解答:企业所约违反法律规定
我们认为,企业如此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预告期只需提前三十日,也就是说,该预告期一旦到达,劳动者无须任何理由,就可以扛起铺盖走人。当然,跳槽之前,该交接的工作要交接,该归还的东西要归还,该与企业说明白的事要说明白。
如果企业拿“有约定从约定”来说事,试图不让劳动者走,劳动者也可以明确告知,“有约定从约定”,其前提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纵然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与职工约定了六十天的辞职预告期,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是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刻意执行违法劳动合同,职工可以自行走人,如给职工造成损失,职工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企业赔偿。
因此,魏明完全不用担心“两头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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