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本市职工黄秀薏前来本报咨询:她在一家投资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09年15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月18日,另一家投资公司想高薪挖她,她同意后,给公司打了辞职报告。1月20日,公司确认已收到她的辞呈并报请上级主管批准,还与她确认了最后工作日。
1月23日,她患上感冒一直未愈,便特意去医院做全身检查,经诊断为淋巴细胞出现问题,医嘱建议休息1个月。她立即与公司联系,告知“由于公司与我的正式解聘日尚未确定,在体检结果出来后,我将讨论并决定正式解聘事宜”。
1月26日,她再次发电子邮件给公司,告知其病情,要求有关劳动合同解除事项以后再谈。2月9日,投资公司以公证方式送达她的退工单原件、劳动手册原件,并要求她归还公司手提电脑等物品。
她认为自己在提前一个月辞职的通知期内提出了撤销辞职报告的申请,企业应该同意撤销。
解答:职工本人提出辞职不能撤销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后,能否再撤销辞职申请?
黄秀薏认为,其就诊确认疾病时,正处于提前一个月辞职的通知期内,正式解聘日尚未确定,目前正处于医疗期中,有权要求撤销辞职申请,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公司方认为,劳动者的辞职行为系形成权,一经做出,不得撤销。黄女士辞职行为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单位亦因此而被约束,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黄女士的撤销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劳动者因为个人原因提出劳动合同解除(辞职)不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医疗期限制解除的规定。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任意辞职权,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天,试用期满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辞职行为是单方行为就能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的形成权,但并不享有任意反悔撤销辞职的权利。
法律为劳动者单方解除权设置三十日的预告期,其立法本意在于约束劳动者的辞职权,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以寻找替代的人力资源,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用工秩序。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到达即生效,无法撤销。劳动者事后的撤销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状态不被变更。用人单位如果因为劳动者的辞职而开始招聘新员工或对其他员工做出了新的工作安排,任意的辞职撤销对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以及应聘的流动人才都会造成损失。
劳动者因个人意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受医疗期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既非由用人单位提出,亦非《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不符合本条的适用情形。
当然,对于劳动者提出的撤销请求,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也是可以撤销辞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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