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本市职工张新路来电咨询:他在一家广告公司从事设计创意工作,由于工作十分繁重,长期在高负荷状态下工作,颈椎发生病变。因此,他想休息一段时间,换份轻松的工作做做。他在辞职报告中,写明辞职理由,并约定自提出辞职报告后的三十日离职。
企业接到他的辞职报告后,人事主管与他谈话,一番挽留后,看他执意要走,人事主管大怒,认为小张自恃有才,不把企业放眼里,这种职工就要教训教训。于是,人事主管当即批准小王离职,并要求他“当天收拾办理交接,以后不要再踏进单位一步”。
小张不解,他与单位约定三十日期限到达时走人,单位怎么可以提前赶他走?
解答:职工同意企业才可“提早”解除
职工张新路与用人单位就辞职引发的纠纷,当前在法律界也有争议。一种认为,只要职工递交了辞职报告,用人单位在法定三十日内的任一时间,都可以请职工走人。其理由是,企业招用新人,新人到岗,老的不走,企业不是无端蒙受损失?再说,法律只是约定三十日,没有约定不可以提前批准。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既然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那么,职工就有权在“提前三十日”的最后一天走人。
我们认为,在“提前三十日”的大前提下,企业与职工可以有多项选择。选择一,职工想尽早走,企业爽快答应,双方合意,可以当即批准立马走人;选择二,企业担心职工打了辞职报告,工作心猿意马,影响整体效率。企业可以当即请职工回家,但仍发放一个月工资;选择三,职工约定最后工作日为“提前三十日”的最后一天,企业又不愿“给钱不干活”,那就让职工干到这一天。
当然,职工打了辞职报告想立马走人,企业不愿,也可以把职工再留三十日。
由此,我们的观点很鲜明,企业可以让张新路立即“卷铺盖”走人,但一个月的工资还是要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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