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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辞职报告后公司要求三个月后合法吗?

2016-02-03 11:27    发布者:赵竺安    回复:0    浏览: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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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辞职报告后公司要求三个月后合法吗?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外来务工者小王来电咨询:他是一家机械厂的电工,2012年12月1日入职,企业与他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与他续签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他在企业干了几年后,感到工资不高,遂心生去意。

2015年12月中旬,他利用双休日,给老乡开办的企业修理电机。老乡看他技术熟练,便想挖他。双方谈妥工资后,他告诉老乡,单位每年年终都发年终奖,他拿好年终奖就跳槽。去年底企业发完年终奖后,他就打了辞职报告,向老板提出走人。老板却说,好不容易接了一批活,急着要做,即便他要走人,也要三个月后。

他想咨询一下,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职工辞职,只要递交辞职报告,一个月内不管任何理由,企业都要放人。现在老板要延时,这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

解答: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可走人

从本案过程来看,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职工只要打了辞职报告,三十日期满,不管老板是否放人,职工都可以离职。

劳动合同履行期未全部结束,劳动者另谋高就,民间说法叫“跳槽”,法律上来说,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说得十分明确,“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该项规定看,法律只规定了两个时间节点,即合同期职工与试用期职工的离职时间,并没有规定解除的理由。换句话说,两种不同类型的职工只要写明提出离职的时间,三十日或三日一到,不管企业同意与否、是否批准,离职申请自动生效,职工均可离职,并不用承担任何责任。需要指出的是,除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为前提,劳动者一定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不能“随便说说”。

有些用人单位对此款法条颇有微词,认为职工说走就走,会影响企业的工作。我们认为,法律做出明确的时间限制,就是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完全可以利用职工提出辞职后的这段时间,或招用新人,或办理交接,或“以老带新”。以工作需要为由,延迟办理或不予办理职工的退工手续,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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