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曾某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于2009年3月进入某食品工业公司,担任生产部门的领料员。2011年4月27日,曾某就工作环境长期在冷库中,但公司却从未支付低温费,亦未配给领料人员劳防用品,向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普劳人仲[2011]决字第158号仲裁决定书,以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该会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曾某不服,遂向普陀区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支付2009年3月至2011年4月期间的低温工作津贴人民币8500元和2009年至2010年期间自备劳防用品费400元。
普陀法院认为,曾某系从事生产车间的领料工作,其主要工作环境处于常温状态,但因工作需要,有时也确需进入被告单位冷库领取生产原材料,对此公司表示,时间也最多只有十几分钟,其已向曾某提供了保暖大衣御寒并提供了照片等予以证明,法院予以采信。因此,曾某再要求公司支付低温工作津贴及自备劳防用品的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普陀法院(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2710号判决,对曾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说到极端低气温下的劳动保护,很多人想到了“低温津贴”。夏天高温下工作有高温津贴,冬天在低温下工作难道不该有“低温津贴”吗?确实,津贴与工资不同,工资所反映的只是一般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劳动数量与质量的差别,而津贴则是用于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中确实也提到过“低温津贴”:“最低工资由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后构成:‘……(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但这只是说单位自定或根据本行业规定发放低温津贴的时候,不能将之包括在最低工资内,并没有说所有单位在生产劳动地点平均的温度不高于5度即属于低温时,一定要发低温津贴。其实本市的高温津贴,也是在2011年有关部门专门发文后才开始执行的。
但从本案的判决看,也不是说法院对于发放低温津贴的诉求一概不理,只是由于曾某进入冷库时间最多只有十几分钟,且公司已提供了保暖大衣御寒,即基本不存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才未支持其诉求。
另外,在寒冷天气下,当人们在温暖的室内享受空调时,环卫工人、快递员、建筑工人们依然在瑟瑟寒风中坚守岗位,他们所在行业或单位的行政与工会,如能依法就加强低温保护措施签订集体协议,对符合条件的职工统一发放低温津贴,则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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