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013年1月中旬,大街小巷充满了快过年的喜庆气氛,我却接到了M公司工会主席的求助电话。原来M公司办公地点被纳入市政动迁范围,在积极准备了将近一年后,公司准备在过年后将办公地点搬迁至新地点。在员工安置问题上,公司和部分不愿随公司一起搬迁的员工也已就相关补偿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没想到,这些本来协商好的员工在过年之前突然反悔,要求公司增加补偿费,公司觉得员工出尔反尔,坚决不同意。双方就此僵持不下,同时也给其他员工带来了负面影响。该公司希望我能尽快帮助他们圆满地处理此事。
临近过年,一旦闹起来,后果将不堪设想。我立刻与工会主席及总经理就事件的来龙去脉进行了深入沟通,先将整件事情的经过了解清楚。作为第三方介入机构,公平、公正是处理劳动纠纷的最基本原则。劳资纠纷必然不能听一面之词,于是我用了2天时间在公司与要求增加补偿金的8位员工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在不大的会议室,8名员工七嘴八舌,在耐心地听他们发完牢骚后,我也了解了员工们的真实想法。于是,我将相关法律法规向他们进行仔细解释,从法律层面向员工进行阐述。气氛逐渐缓和,但我知道“心病”不医,隐患仍在。考虑到临近春节,员工的心情也能理解,为了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我制定了一份方案,让企业在不大幅增加成本的情况下,针对这8名员工不同的情况与实际需求又适当给予一些额外补偿。一周后,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员工开开心心地回家过年,公司顺顺利利地准备搬迁。企业和工会特意给我送来一面锦旗,锦旗上“为员工排忧,为企业解难”的10个字直到现在还经常激励着我,这样和谐的劳资关系正是我所追求的。
中医认为,通则不痛,痛则不通。有疼痛了,就要对症下药,打通筋络。在劳资矛盾中,一旦深入了解情况,会发现很多情况下,不是法理的问题,而是情理的症结。沟通、换位思考往往可以事半功倍。
友情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客观情况”通常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换,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客观存在实质上的变化,这种变化是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不可预见的,这种变化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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