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邬先生来信反映:我的租赁房中有两本户口本。我和奶奶一本,大姑一家三口一本。另外,我大姑一家有套商品房。我和父母有一套商品房,该房是我未成年时买的,现我已经结婚和父母住在一起。
奶奶去世后,承租人改为大姑并由大姑出租给他人居住。更改承租人时,房管部门通知我去参加协调会,因为我父亲不让我去,所以我没有参加。房管部门依长幼顺序更改承租人为大姑,现在动迁,我能得到补偿吗?
张律师回复:你好。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作答如下:首先,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自购的商品房不属于另有他房的这一规定,在以前曾有过规定后,去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重申,对他处有房的解释限定为福利性分房(增配除外)。
所以就你的情况来看,从未享受过国家配房的福利待遇,你有受配房屋的权利,当然得符合其他的条件,如你拥有居住权房屋或你家庭拥有产权的私房被征收等等。
其次,对于房管部门按照同等条件下,按长幼顺序更改户名的做法是符合政策的,完全正确。当然,如果你们当时家庭协商一致,让你来做承租户主,也是可以的。房管部门也是可以按协商一致为优先而操作的。
最后,关于你是否能够得到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的问题,我们再来分析一下你的条件: 1、你是否系该房屋的同住人?即你是否有该房屋的居住权?
户口是一个人拥有居住权的基本条件,如无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有户口就有居住权。此一权利如何使用,只要不违反法律,早使用晚使用都是你自己的权利,而且事实是至今你未明示放弃过此一权利。
2、你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不属于另有“他房”的对象,对于你大姑也同样,她也不属于另有“他房的”对象,均可得到补偿。
所以,本人认为你是同住人,另外,作为租赁户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租赁户主有义务安置同住人。
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按照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也有例外,如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较多的款项,对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可以多分。
如有不详之处,欢迎来电来函或来所咨询。(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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