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老许来信反映:最近我们单位遇到一个难题,希望你能介绍一下政策。单位有个员工的合同快到期了,他提出身体不适,要休息。我们同意了,后来他又要求单位陪他去职业病医院检查,说他长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可能患上了职业病,还要求我们按工伤对待,支付他原工资。请问我们必须满足他的要求吗?
老马答复:依据法律介绍两点意见供你参考。
第一,单位必须满足职工的要求。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工资支付须区分情况。职业病防治法只是提到,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对工资如何发放没有具体规定。我个人建议可如此操作:一是先按病假工资发放。《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所以体检诊治阶段,职工虽然没有提供劳动,但工资必须发,至少是病假待遇不能剥夺。二是根据诊断结论决定是否补发。如果经过观察、诊断,劳动者确认为职业病的,观察诊断期间应该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待遇。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也就是没有诊断为职业病的,发放病假工资至其医疗期结束即可,确诊为职业病的,按工伤待遇补发其观察诊治期间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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