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小王最近很郁闷,因为忙于工作,去年年休假未休完,照理公司应补偿,可公司人事称:本人不申请,过期作废!她希望能讨个说法。
前年年初,小王进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劳动合同订了2年。第一年公司称她未工作满12个月,无权休年休假,她无话可说。去年下半年以来,因为同事生病,她的工作量增加不少,不要说休年假,双休日都得加班。就这样,好不容易盼来的休假耽搁了。小王想,还是要以工作为重,单位总会给说法的。原本以为自己这样卖力工作,续签合同不成问题,但去年年底公司终止了她的合同。然而郁闷的事还不止这一桩,虽然公司支付了她终止补偿金,可未休年休的补偿,公司却没提及。她想,自己是因为工作忙才未休年假的,终止合同也是公司提出来的,应该补偿呀!于是她向公司交涉。可人事经理一口回绝,理由是,她在合同期内未向公司提出年休的申请,这责任怎么能怪到公司头上呢?她如果申请了公司拒绝,那公司要承担补偿。现在根据公司的规定,过期一律作废!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指出,小王单位的做法完全是错误的,所谓“过期作废”的规定是侵权的,必须纠正。
他分析道:第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也就是说职工本人申请是一个方面,而主要的还是要由单位统筹安排。其实这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即使职工未提出休假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职工自动放弃或过期一律作废。当然现实用工中,也不排除确实无法休假的情形,一种是单位工作的原因,一种是职工本人的原因,对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都做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此看出,单位想免掉补偿义务,前提必须是安排了年休而职工不休,且有书面的不休凭证,而现在公司显然拿不出这样的证据。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果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尹律师希望各单位能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在年底前要对单位休假情况进行分析和统计,及时安排,若因职工本人原因不休的应取得证据。反之,则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网友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