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老罗今年58岁,是本市奉贤区一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老员工。2015年9月15日,老罗在陪小孙子玩耍时右脚不小心踩入了一个低洼地,导致小腿韧带拉伤。在前往医院就诊后。医师开出了病假30天的建议证明。老罗想到,9月结束会遇到“十一”小长假,加上双休日换休,共有7天的休息日。这就让老罗产生了两个疑问:一是病假30天遇到节假日是否可以延续休满30天?如果病假不可以累计计算,那么法定节假日是应该拿全额正常工资呢,还是拿病假工资?显然对于老罗来说,他当然希望病假天数要扣除节假日,让他全额休满30天,法定节假日不应算在病假日之内,并领取全额工资。带着这样的想法,老罗打电话询问了公司的人事部,但得到的回答却令老梁大失所望。人事部经理告诉他,1个月病假是按连续计算的,遇到节假日、双休日不另外扣除,工资也都按病休日计算。那么这样的回答正确吗?笔者借本文来做个浅显分析:
一、病假遇到节假管理需因地制宜。
在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规定:“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究其原因,笔者理解为病假归根结底是一种保护性的假期,而非纯福利性的假期。病假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在遭遇疾病或身体伤害时可享受休息,而不用履行工作义务的权利。因此,病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同样可以起到修养身体,不履行工作义务的作用,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也不应再次延长或补足假期。若照此计算,那么当病假遇到节假日时,节假日应当视作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病假的待遇支付工资。
然而,本市有着不一样的规定。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下发《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却作出了与原劳动部相反的规定,其第三条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因此对上海市的用人单位来说,应当适用这一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医师在开具病假单时,一般也会明确病假的具体日期。以本文前述的案例来说,医师在2015年9月15日给老梁开了30天的病假,一般也会在病假建议书上载明具体的病假起止日期(例如9月16日起至10月15日止),这样就避免了地域规定的差异给具体适用造成的麻烦。此外,若在本市遇到这类情况,笔者建议用人单位还是应当按法定节假日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待遇。
二、本市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几个重要规则。
病假工资计算的政策,各地也有非常大的差异,就本市而言,计算病假工资应当掌握以下一些重要规则:
1、关于病假工资基数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2、关于病假工资比例(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此外,还有值得注意的几点:一是上述计算病假工资比例的“连续工龄”,实践中理解为本单位连续工龄;二是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三是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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