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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有哪些新规?

2016-01-14 22:40    发布者:美美    回复:0    浏览: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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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有哪些新规?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实施11年后,消费品的召回制度也终于确立起来。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主要包括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

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规定,消费品召回的范围将实施目录管理,消费品目录由质检总局制定、调整,拟首先从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开始实施。其中,儿童用品主要包括11类产品,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主要包括9类产品。

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管理办法》规定的目录管理制度改变了我国现行的对不同产品分别制定管理规定的立法模式,将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等一般消费品都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并实施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召回程序,节约了立法资源和行政资源。此外,尚未列入目录,但需要召回的其他消费品,可以参照《管理办法》执行。

谁是召回的第一责任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对实施召回的消费品,生产者应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是国内生产的产品,进口产品在召回上也享受“国民待遇”。《管理办法》规定的生产者范围,也包括了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授权机构。

有业内专家表示,此前,个别国外品牌的笔记本电脑、彩电、洗衣机等产品,曾因质量缺陷被召回,但每次召回都不涉及中国大陆市场,这种“内外有别”的原因之一就是国内召回制度的不完善。此次《管理办法》的规定,说明进口产品也与国内产品享受同等“待遇”,进口商是进口消费品召回的第一责任人,与国内消费品生产者负有同等义务。

此外,《管理办法》还将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纳入到“责任链条”中: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立即向生产者通报并同时向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报告。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有关律师认为,以往针对缺陷产品的处理,很多时候是在使用之后,由消费者方面提起的,而召回制度主要是针对厂家和相关经营者,由国家强制或企业主动发起,目的是从源头保障产品质量,赋予了企业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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