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徐宝兔来信反映:我在一家集团工作快9年了,但劳动合同一直在集团内部的三个子公司之间轮流签订,我们也不知道公司葫芦里卖的什么药,但考虑到实际工作地点、岗位什么的基本未变,故我们也未提出异议。最近单位称效益不好,要“关停并转”几个企业,提出和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我们也感到企业这几年收入一直很低,想拿点补偿走人算了。可谈到补偿问题,单位只认最后三年的,称以前的是其他子公司的,所以不在补偿范围内。问题是以前我们可从没有拿到补偿金呀,这不是白白损失一块吗?请问我们该从何时起算补偿年限?
老马同志回复:经济补偿主要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来计算,所以这个“补偿年限”事关职工经济利益,必须界定清楚,否则被单位混淆,职工就会白白丧失合法权益。其实对于你的问题,法律法规还是很明确的,这里我介绍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更是进一步明确: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什么才是“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呢?最高院的解释也做出了界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你当时没有取得过经济补偿,无论是属于重新安排、合并分立、还是轮流签订,我认为你的补偿年限应该从进入该集团签订的第一份合同起算,即有权获得9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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