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小金于2011年10月8日进入本市JR教育培训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小金担任高级讲师一职。2011年12月1日,因人员流动,JR教育培训公司要对小金实行调岗调薪,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小金认为这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未答应公司的要求。次日,JR教育培训公司向小金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金立即申请劳动仲裁,但不服仲裁裁决,又请求所在地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各类费用,其中包含了2011年10月至2011年11月幼托费人民币100元。而JR教育培训公司认为,小金要求报销幼托费,无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付。最终法院支持了小金的诉请。随着“二胎”政策的全面落地,子女的幼托费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报销,报销金额多少等问题,也成了许多已育劳动者关心的问题。笔者借本文对“幼托费”这一项不可忽视的职工福利费用来做个介绍。
一、报销幼托费具有法律依据。
早在1997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颁布的《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该文件目前已废止)中规定:“一、全日制二级园所。二周岁以下班级(婴托班、托小班、托中班):每人每月180元,家长自理8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50元。二至三周岁班级(托大班):每人每月150元,家长自理6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45元。三至四周岁(幼小班):每人每月130元,家长自理5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40元……”,“二、寄宿制二级园所。二至三周岁班级(托大班):每人每月340元,父母单位报销办法参照全日制园所,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父母单位可各报销95元,家长自理150元。三至四周岁班级(幼小班):每人每月310元,父母单位报销办法参照全日制园所,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父母单位可各报销85元,家长自理140元……”当时,针对幼托费报销采取的是“基础应当报销,增收费用由单位酌定报销,附加费用由家长自理”的基本原则,并且按年龄段进行了划分。
直至2000年,本市颁布的《关于调整本市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目前现行有效)(沪价行(2000)第187号,沪财综(2000)第055号)规定:“二、简化报销手续,各年龄段儿童入托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中,父母单位各报销50元。残障儿童的父母单位各报销70元。”在此文件中,不再按儿童年龄段制定报销标准,而统一固定为50元和70元两种。因此,本市用人单位向已育劳动者报销幼托费有据可查,有法可依。此外,笔者认为上述文件依据适用于本市所有体制的用人单位,而不仅仅局限于国有体制内的用人单位。换句话说,本市混合所有制、私营等体制企业的用人单位同样应当遵守该项规定。
二、合法“二孩”亦可报销幼托费。
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落地,幼托费报销制度又有着什么样的规定呢?我们可以看到在《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子女托费等报销问题的补充意见》(沪劳(85)资创字第207-2号)中,也早明确了原则:一、凡符合计划内第二胎条件生育的“非独生子女”,其托儿补贴费和幼儿管理费可按沪府发【1985】47号文中“家长要多负担二元,单位报销部分相应减少二元”的规定办理;凡超计划生育的子女(包括第二胎、第三胎),其领养费、托儿补贴费和幼儿管理费,仍应按沪府发【1984】64号《上海市推行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中“超计划生育的子女的托费自理的规定办理。”按此规定,合法“二孩”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报销48元或68元。但若是子女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劳动者,则不能享受幼托费报销的待遇。
三、用人单位应正确适用幼托费列支渠道。
幼托费作为一种法定福利制度,本身不是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组成部分。按沪府发(1985)47号文件规定:“家长单位报销的部分,由家长(父母)单位各半负担(凭一式二联收据报销,单位在福利费列支)。招收本单位女职工的子女,除免收本单位报销的部分和家长本人自负部分外,应向婴幼儿父亲单位收取其报销的部分;报收本单位男职工的子女,除免收本单位报销的部分外,应向职工本人收取自负部分及婴幼儿母亲单位收取其报销的部分。”
因此用人单位报销给已育劳动者的幼托,应当在用人单位的福利费中列支,不计入职工工资总额,因此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其亦可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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