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1月6日,央行网站发布消息,依法注销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终止其开展互联网支付以及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资质,责令其退出支付服务市场。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畅购公司违规挪用备付金造成的持卡人损失,应使用企业资产偿付,现由交银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照预付卡卡内余额8.5折进行收购。
挪用备付金致重大损失
据了解,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2011年8月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以及互联网支付业务。
经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确认,畅购公司存在以下严重违规问题:一是通过直接挪用、隐匿资金、虚构后台交易等方式,大量违规挪用客户备付金,造成重大损失;二是伪造财务账册和业务报表,欺骗、隐瞒客户备付金流向,规避相关监管要求;三是拒绝、阻碍相关检查、监督。
央行表示,对于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出现类似挑战法律法规底线、挪用客户备付金、肆意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破坏支付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人民银行将坚决清理、取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涉及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处置工作的,依法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处置,打破刚性兑付,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卡内余额按8.5折收购
注销畅购公司支付业务许可后,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
央行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现由交银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收购自然人持卡人债权。预付卡发行本身是企业行为。对于畅购公司违规挪用备付金造成的持卡人损失,应使用企业资产偿付。交银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照预付卡卡内余额8.5折进行收购,是与畅购公司按照商业原则协商确定的,并得到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可。
央行表示,是否接受交银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收购是每一位持卡人(自然人)的自主选择。凡不接受收购安排的自然人持卡人,以及畅购公司非自然人持卡人和其他债权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畅购公司主张权益。
对待预付卡和支付账户,央行提醒消费者,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不同,不是存款类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靠商业信用发行预付卡或提供支付账户服务,代消费者保管资金并对资金具有一定的支配、控制权。消费者购买预付卡或开立支付账户,是在认可支付机构商业信用以及其代为保管资金能力的前提下,向其转移一定的预付价值,这与银行存款有本质区别,也不受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因非银行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等发生资金损失时,预付卡持卡人或支付账户所有人要按照相关法规制度及合同约定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失。
研究建立备付金存管制度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畅购公司风险发生后,人民银行在全国部署开展了预付卡客户备付金安全核查工作。从核查情况看,行业风险总体可控,个别机构在客户备付金真实性方面存在异常情况,人民银行已经要求相关机构加大整改力度,限期补足。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改进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有效性,努力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研究建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从根本上防范客户备付金挪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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