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
我是郊县某一工业园区的工作人员,不久前在为园区企业及职工调处纠纷时碰到这么一件事。外来打工者老张是园区里一家机械加工厂的工作人员。今年5月,该厂一车间有好几人辞职,因一时招不到熟练工可以顶班,厂方就要求几个老工人轮流加班,此后,厂里出于成本等因素的考虑一直没有再安排其他人来。前两天老张提出家中有事拒绝再加班,车间主任却称其不服从工作安排,要对其进行处理,两人为此大吵了一场,老张还称车间主任对其讲不想做就走。老张认为既然厂里不要他做了,他也不愿再受气,所以第二天就未再去上班。在我们调解的过程中,老张提出单位安排其长期加班违法,现在又无故要其离职,所以要求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而厂方却称他们未作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同意老张的主张。这件事我们正在调处中,但是双方却都坚持各自的主张,我不知道该相信谁好?
读者 汪先生
汪先生:
劳动合同的相对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但其法律后果并不相同。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合法理由,对于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而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则没有禁止性规定,仅规定因辞职事由的不同而存在相应的提前通知期,同时规定,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由谁提出解除、因何原因解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对于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因相关的管理资料通常由管理者即用人单位掌握,因此,我国法律特别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已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这种解除行为可以是书面的解雇通知、开除公告、退工单等形式,也可以是口头通知。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以口头通知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往往争议较大,一旦用人单位否认,通常需要劳动者进一步举证证实。从你所述看,老张离职系因车间主任对其说不想做就走。首先,该说法仅系老张个人的陈述,单位一方现在并不认可,老张仍需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其所述属实;其次,此种口语化的表述显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明确,老张不再上班的行为显然过于冲动,更多会被理解为个人离职,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亦恐难获得支持。当然,纵观事情发生的整个过程,单位一方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劳动者延时加班的,需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有一定的加班时间限制以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老张所在单位因其不愿加班就欲以不服从工作安排对其进行处理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希望你能指出双方各自存在的问题,帮助他们妥善解决矛盾。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乔蓓华,2012年度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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