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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能不能一人一半按遗产分配?

2015-12-19 23:30    发布者:张建伟    回复:0    浏览: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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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能不能一人一半按遗产分配?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朱先生来信询问:我奶奶名下有套公租房(爷爷早去世了,奶奶也去世8年了),我和父母一起住在那儿。户口簿上还有我堂弟的名字,那是当年为了他读书,爷爷、奶奶才同意其户口迁入的,但他未住过。我父亲欲将承租人由奶奶变更为他或我,他与我叔商量,但我叔不同意,认为该房系爷爷、奶奶的遗产,应平分。退一步讲,由于我堂弟自幼户口在其内,有居住权,所以至少要得到四分之一的房屋价款。由于他们兄弟俩谈不拢,所以要对簿公堂。

请问:变更承租人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该房的居住权是否系遗产?该房居住权是否可以转为房屋的价款?父亲和叔叔,谁的说法更符合法律规定?恳望刊登,以免亲戚对簿公堂闹笑话。
张律师回复:根据你所陈述的事实,现作答如下:1、变更承租人的条件。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的规定,在你奶奶去世后,该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即可变更。其中“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房的承租人死亡或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房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用单位补贴房款的一半以上所购买的商品房、分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也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及按分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等等)。“居住困难”:是指以本市当年度公布的申请廉租房面积标准核定,低于该标准的为居住困难。2、缴清租金,拆除违章搭建,恢复房屋原状,不可有诉讼、仲裁事宜的,即可申请变更。共同居住人有争议的,可要求物业指定承租人。3、确定承租人顺序: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原承租人的父母;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4、对于房管部门(物业),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资格有异议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5、该房居住权不属于遗产,系国家产权。同样,该房的居住权不可转为价款。但你们自己协商进行补偿,不在国家法律调整的范围内。6、你父亲与叔叔商量属于尊重亲情。由于你父亲在来函中未有明确的表态,在此不评论。你叔叔的说法是无法律依据。最后,对簿公堂,从另一层面来讲,是一个增强法律的认识过程。当然,最好不要诉讼,有不同观点可以沟通、协商,从而“化干戈为玉帛”。欢迎你们来本所探讨。(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崇明商家网表示:从张律师的回复可以看到很清晰的一条解释:公租房不同于继承房,按照承租人先后以及缴纳物业等实际使用权为主线,所以挂靠户口不代表有居住权一说,如同租门面店铺一般,可以转让给你叔,这属于私下协商,但也可以不转让,权利还是在第一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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