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张敏来信反映:我在企业三年了,现单位说要终止合同。我觉得该给的补偿应及时结清。人事却说没补偿,理由是我是非全日制工。我想起,当时好像签的是小时工合同。我每天工作八九个小时,怎么成了小时工呢?我可以获得补偿吗?
老马回复:我认为你们单位涉嫌钻法律空子以逃避应有的义务,你有权取得经济补偿。下面我介绍两点:
第一,何谓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有明确的界定:即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些用人单位看使用非全日制工可以随时解约且不需要给补偿,于是就钻起了法律空子,表面上签订小时工协议,实质按全日制用工对待,企图利用职工对法律的一知半解,混淆概念,逃避补偿。你在单位每天都工作八九个小时,怎么能算小时工按非全日制工对待呢?这样的合同假借名义、排除职工权益,虽然是无效的,职工付出的劳动必须按全日制用工关系对待。
第二,职工哪些情况下可以取得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单位若终止你的劳动合同(关系)必须按上述规定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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