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010年11月,黄某在奉贤四团镇开办了一个服装加工作坊。由于缺乏经商经验,2012年2月他开始发不出工资。眼看生意彻底无望,黄某准备跑路了事。2013年4月的一个晚上,黄某在工人们下班后悄悄溜进厂里,将39台设备装上事先租来的卡车,一路拉回安徽老家。老板、工厂设备一夜之间没了踪影,工人们只得向政府部门求助,之后劳动监察部门张贴告示,并向黄某送达责令支付通知书;但黄某无动于衷,直至7月29日,黄某投案自首。奉贤区人民法院最终对本案做出一审宣判,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处罚金5万元,同时退赔44万元。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安部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新闻就络绎不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于这个旨在保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利,规范用人单位和实际经营者用工行为的刑事罪名,我们应该了解些什么?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律依据与处罚原则。
(1)刑法中的犯罪行为描述依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罚修正案(八)》之中增加的一种刑事犯罪罪名,具体来说《刑法》中把这种犯罪行为描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采用双罚制
在刑法的规定中,单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采用的是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这也就意味着无论是单位犯此罪还是自然人犯此罪,最终都会追究到实际负责人的身上。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有退赔的减轻情形在刑法的规定中,还对责任方补发工资并积极赔偿的,设定了减轻罪责的情形。即意味着犯此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的规定,也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消除不支付工资所造成的后果,弥补劳动者的损失,从而减轻社会危害性。
二、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几个阶段与相关责任。
实践中,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往往有这样几个阶段,其相关的后果责任也是不同的。第一阶段: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或拖欠工资。而“无故拖欠工资”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a)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b)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短期的克扣工资或拖欠工资的责任,往往还仅仅限于补足责任,不涉及相关的处罚。
第二阶段: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此时一般是劳动者寻求了行政救济,经过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确认,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可以通过书面的责令,或口头的责令,或公告的责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实践中具体情形主要有:(1)劳动监察部门已向用工方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各级人民法院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民事判决书、仲裁决定书、调解书等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3)各级信访机关、工作组已向行为主体送达书面转批文件,责令行为主体限期支付劳动报酬;(4)工会等其他有关部门责令行为主体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阶段:雇主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故意拒不支付《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行为分为两种: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有支付能力却转移财产造成自己无支付能力的现状,或者不管有无支付能力都选择刻意逃避或逃匿而不去支付劳动报酬,以及自己确有支付能力而拒绝支付的。这些行为将会使得欠薪行为发生质的变化,从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行为。
笔者认为,作为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的责任负责人,应当了解触犯改罪的法律后果,以及构成的法律要件。应该说刑事责任是最重的法律责任,一旦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后果是极其严厉的。而往往有些单位或负责人却不知道其严重性,任由事态的发展,对此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尽到支付工资的义务,不能让事态越发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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