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假扮办案人员,借口要用手机为嫌疑人拍照,然而这一“借”就再也不回了。被告人丁某用这个法子专骗未成年学生,先后有7人的手机被骗走。丁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长宁检察院提起公诉,不过长宁法院一审认定丁某所犯为盗窃罪。长宁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抗诉。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开庭。
2014年9月17日18时许,丁某在万航渡路城隍庙小吃店,冒充帮助民警办案的工作人员身份搭识被害人侯某,以办案需要借手机拍照。成功拿到手机后,丁某趁侯某不备逃逸,窃得三星牌S5型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400元。
经公安机关查明,2014年9月至同年11月期间,丁某采用上述方法专门搭识未成年人,多次在上海长宁、静安、普陀、徐汇等地借得被害人手机等财物后,趁被害人不备逃逸。之后丁某将销赃,所得赃款挥霍殆尽。经认定案值为5378元。
2015年4月7日,长宁检察院以丁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不当。法院对公诉机关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不予采纳。最终,长宁法院一审认定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对于一审判决,长宁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从而导致适用法律不当。长宁检察院对该判决不服,遂提出抗诉。昨天二审开庭,法庭当庭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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