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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崇明渔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电话公布

2020-10-26 14:43    崇明三农    评论:0    浏览: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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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崇明区为打好打赢长江禁捕退捕攻坚战,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举报奖励办法,《2020上海市崇明区渔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上级关于长江禁捕工作有关会议部署要求,努力把崇明打造成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的标杆和典范,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渔业违法的积极性,打好打赢长江禁捕退捕攻坚战,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举报奖励办法。

上海市崇明区渔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加大执法力度,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渔业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并制止渔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长江流域、沿江滩涂、内陆河道违法捕捞等渔业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奖励。

第三条  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均属奖励范围:
(一) 在长江内电捕鱼;
(二) 在长江内使用丝网、深水网进行捕捞活动 ;
(三) 在长江沿江滩涂使用插网、地笼进行捕捞;
(四) 在长江内使用钓钩等禁用工具进行捕捞;
(五) 在内陆河道内进行电捕鱼;

第四条  举报方式:可以采用电话、信函、来人等方式进行。
电话举报:021-59621692(24小时)
信函举报:收件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收件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利民路508号,邮编——202150。

第五条  举报可以采取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鼓励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时举报人应提供以下信息,并明确表示是否参加举报奖励:
(一) 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
(二) 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三) 被举报人信息、违法行为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
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应明确表示是否参加举报奖励,但一经确认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一)情形的,举报奖励资格取消。匿名举报的,应提供能辩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六条  举报受理部门应就举报人举报的内容认真细致进行记录,填写《上海市崇明区渔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登记表》,按程序报送渔政部门。举报内容记录或受理后,如发现重复举报或系同一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及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告知相关情况及奖励规则。

第七条  渔政部门就举报受理部门报送的举报线索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二)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有明确的被举报方且未被渔政执法部门掌握的;
(三) 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  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举报人(按举报受理记录时间确定)。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书面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其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十条  查证属实的主要依据:经查实的案件,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以取缔的捕捞工具为依据。

第十一条  举报的奖励金额为:每起案件人民币50元。

第十二条  渔政部门在举报案件结案后,及时对举报线索、奖励条件、奖励金额等予以认定,填写《上海市崇明区渔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并报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渔政部门或提供本人银行账号领取。逾期未领取或未提供账号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因特殊原因而委托他人领取的,受托人应于上述期限内持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渔政部门领取。
因无法通过举报时留存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举报人,自渔政部门举报案件结案后60日内,仍无法通知或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匿名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决定领取的,应当主动提供其身份辩别信息,便于验明身份后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 各级政府机关、执法部门、新闻媒体、渔政执法人员、河道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 ;
(二) 举报的违法捕捞行为已被市、区渔政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三) 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四) 不属于本区渔政部门管理范围的;
(五) 因证据不足等原因,未经查实立案处理的;
(六)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负责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严重扰乱渔政管理秩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渔政部门在核发奖金后,应当将有关举报的受理登记、查处、审核、奖金发放等资料整理归档,建立举报奖励核发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渔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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