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上海市崇明民办新桥小学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决定书
沪崇民社登[2013]0074号
上海市崇明民办新桥小学:
你单位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已于2013年5月23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上海市崇明民办新桥小学注销登记。
接到本决定书后,不得再以上海市崇明民办新桥小学的名义开展活动。
上海市崇明县民政局
上海市崇明县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发布日期:2013-5-23)
- 联系人员:
- 联系电话:0
- Q Q/电邮:
- 微信手机:
- 公司地址:
-
*联系方式仅供参考,自行联系与本网站无关,请注意交易风险自行承担*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