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下列违法当事人因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及行政处罚内容详见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相关当事人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公告内容如下:
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同时于本机关公告栏内予以张贴公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下列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崇明区交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地址:崇明区东门路147号
联系电话:69613487
联系人:案件审理科
上海市崇明区交通委员会执法大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附表:
当事人 | 所驾车辆牌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发生地 | 违法行为发生日期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处罚的内容 |
上海年祥汽配店 | 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 崇明区金桥村991号 | 2017年09月13日10时05分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康文宝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 崇明区先进村886号北侧 | 2017年08月09日14时2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 处以20000元罚款 |
(备注:行政处罚决定书是2018年06月28日开具的,并于当天双挂号信寄出,但已经退回,故2018年07月16日再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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