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据沪崇府规〔2018〕2号文件通知,2018崇明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定(试行)文件下发(有效期二年)。
第三章相关标准
第二十四条(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子女已办理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且户口单列居住的中老年人:2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1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二)5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90平方米。
(三)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四)6人以上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20平方米。
集体建房的用地标准参照个人建房的用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间距和高度标准)
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
(三)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底层层高不得超过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不得超过3米。
第二十六条(已批未建的处置)
本规定执行前,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尚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建房户,须申请建房复核,不符合现行规划或者人员发生调整的,应当重新进行审批。
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原则上在规划确定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集中开展建房。同时,鼓励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退出标准按《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区农民向城镇集中居住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章集体建房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建房)
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集体建房按《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 联系人员:
- 联系电话:
- Q Q/电邮:
- 微信手机:
- 公司地址:
-
*联系方式仅供参考,自行联系与本网站无关,请注意交易风险自行承担*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