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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上海预付费卡新政规避停业跑路可追退款

2018-04-18 08:48    李蓓    评论:0    浏览:5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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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者因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影响单用途卡兑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记名卡消费者。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昨天,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草案)》审议报告。目前,全市发行单用途卡的经营者达10万户,备案的不到400户。《草案》在调研过程中出现了不少争议,对此,此次审议报告中对各方疑虑有了新的回应。

争议一:一人得病、集体吃药?

目前本市发行单用途消费卡的经营者约10万户,但是按照商务部九号令备案的只有不到400户,两者差距较大。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突出监管重点,增加法规操作性。

“圈钱走人毕竟是小概率事件,少数企业得病,是否需要所有企业吃药?”在立法座谈会上,有的企业提出,协同监管平台信息对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负担,特别是对一些还在成长过程中的小微企业。有的部门对执法力量不足提出了担忧,他们认为,“一刀切”式的严管,容易打击正规企业的积极性,同时并不能完全制约违规企业虽然预付卡纠纷频发,建议采取分类监管的措施。

经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法制办等部门进行多次研究,法制委认为,协同监管平台是本次立法的核心制度之一,与商务部九号令相比,规定草案将适用对象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这三种行业的企业法人扩大到全行业的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本市实际情况看,发行单用途卡的经营者面广量大,分布在各行各业,总数远远超过估算的10万家。商务部九号令在本市的实施情况也不理想,如果要在此基础上继续扩大至所有经营者,单靠行政管理部门事后处罚难度很大,有可能在一定时间内出现普遍违法的情况,反而影响法规的实施效果。因此,建议从本市单用途卡经营和监管的实际出发,在起步阶段,主要针对购卡消费者人数较多、社会影响面较大的经营者,突出监管重点,体现分类监管的理念,并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和推进。

为此,草案修改稿将“协同监管平台”统一修改为”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将平台的定位调整为“监管与服务相结合,以服务为主”,更多地通过政府服务和信息共享,引导经营者与平台信息对接。同时,突出重点,区分不同的经营者,设置差别化的监管措施,对经营者是企业的,强制其与平台信息对接,对经营者是个体工商户的,鼓励其与平台信息对接。对未按照规定向平台报送有关经营信息的经营者,通过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调整行政处罚幅度。

争议二:经营者停业能否退卡?

有的委员提出,规定草案第十三条关于经营者因停业、歇业等原因影响兑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卡内余额的规定涉及合同解除权,这是否合适?

法制委认为,该条规定是关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应当由法律来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为此,建议将规定草案第十三条修改为:“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者因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影响单用途卡兑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记名卡消费者。消费者有权按照章程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余额。”

争议三:限制失信企业发卡?

有的委员提出,规定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和严重失信主体这两类经营者不得发行单用途卡,是否涉及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限制?

法制委认为,《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行政机关可以对其采取限制进入相关市场、限制进入相关行业等惩戒措施,但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提出,信用管理措施不应成为变相的行政处罚手段。为此,建议删除规定草案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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