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指导线在引导企业和职工合理确定工资的增长幅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目前已成为工会和企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活动时的重要参考。
2018年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平均线为8%,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平均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上年平均工资水平为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二倍以上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平均线;上年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增长幅度可适当高于平均线。
注:2016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78045元,月平均工资为6504元。
2018年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3%,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可参照下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以低于下线。
同时,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要求:
企业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确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以及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既促进企业的发展,又保障职工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应当努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人员工资水平,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企业高管的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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