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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回应双11预售定金不退属霸王条款

2017-11-11 02:19    陆燕婷    评论:0    浏览: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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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双十一”来临,天猫等网络平台部分商家在促销过程中预售时可预付定金,定金不退的促销手段,引发消费者争议。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双十一”来临,天猫等网络平台部分商家在促销过程中预售时可预付定金,定金不退的促销手段,引发消费者争议。昨天,国家工商总局网监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定金不退”属霸王条款,将依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查处。


记者注意到,在今年的双十一预售中,部分商家提出了预售并支付定金的条款,而在点击支付定金时“天猫”等平台预售规范则写有“参与预售的消费者选中商品后,只需提前预交部分定金,然后在商家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尾款,就可以完成预售交易。预售细则同时规定,如果非卖家责任,定金付款后不予退还,消费者需在商家规定的时间内付清余款,否则系统将自动取消订单,且不退定金”的内容。

而在确认订单环节,消费者被强行要求勾兑“我已同意定金不予退还”的条款后方能确认订单。

业内人士指出,此前,国家工商总局针对订金不退的促销手段做过详细规定。今年,将订金改为定金、提出此定金非彼订金不予退还的条款,属于商家打擦边球。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分析认为,“双十一”期间,混淆定金和订金概念,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定金的方式把消费者拉到自己的平台上,购买自己的产品,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强制消费行为。同时,这也属于一种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针对此事,国家工商总局网监司有关负责人昨回应,《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明确了“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查处。”

崇明商家网表示:双11属于促销活动,不是消费者真正预定的商品进行正常销售,所以定金和订金问题上,显然双十一预售活动不符合定金的定义;同时,定金应该属于个体小商户小销售公司,而非生产型企业或品牌代理加盟公司行为,通常小商户作为代理销售方,往往受限于多级销售的企业售出不退以及运费成本等实际经销营业问题,所以如遇到客户需要采购特定难销产品,需要协商说明可保修不退货协议,所进行的定购行为的定金属于商业行规,从文中未见废除应仍符合合同法之规定;另外,双11所做销售多数为企业或品牌代理促销行为,均可进行7天无理由退货要求,所以系订金行为,理应可退订,这需要工商部门直接与电商平台对话才能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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