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1]84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公共设施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丰福路,南至南环河,西至经七路,北至江南职工医院(一期)地块边界。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长兴镇丰产村506.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6.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00.1平方米。
2、 长兴镇丰产村11队961.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98平方米、建设用地3.6平方米、未利用地260.2平方米。
3、 长兴镇丰产村4队17744.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758.5平方米、建设用地4766平方米、未利用地219.9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9212.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763平方米、建设用地4769.6平方米、未利用地680.2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崇)拟征告[2011]第37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长兴镇土地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7年4月19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崇明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66856172 监督电话: 696264565
联系人:蒋凤桃 联系地址:长兴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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