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老汪是上海某地产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的老法师,对于人事工作相关流程相当熟悉。国庆刚过,集团公司新成立的子公司就拿到了《营业执照》。老汪知道,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于是,老汪就拿着子公司相关证照来到社保中心进行社保开户登记,却被告知,目前已经实施了“五证合一”,不需要另行单独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只需向社保中心补充核对信息即可。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笔者就“五证合一”后社会保险相关问题来做个简单介绍,供广大本市企业用人单位参考。
一、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文《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其中明确,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其中的“五证”,对于企业单位来说,分别是指原来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2016年8月,人社部办公厅根据国务院文件的要求,又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其中进一步明确了:“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仍按原办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证管理。”
对于本市来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5﹞7号)文件精神,本市统计主管部门已经取消统计登记行政审批事项,《统计登记证》于2015年3月已经退出了本市的历史舞台。而本次带来变化的,则是进而减少了企业等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之手续。
二、“五证合一”后,本市单位还需补充社会保险经办信息
没有了《社保登记证》,是否就意味着本市企业等用人单位新设后,就完全不用办理任何社保手续了呢?其实不然,但手续上已经大大简便。在具体办理社保手续时,可注意以下几点:
1、首次办理人员手续时,需同步补充信息。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办理之前,需补充核对相关信息。一种简便的防止是针对已申领“上海市法人一证通用数字证书”的用人单位,可直接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自助经办平台,在“导航菜单”栏目下进行社会保险信息登记,依次填写:(1)联系地址;(2)联系人;(3)开户银行和(4)确认缴费方式等相关信息。(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确认缴费方式后,单位需携带制定材料至相关银行委托收款或缴费卡制卡等手续);而未申领“上海市法人一证通用数字证书”的用人单位,请及时办理申领“法人一证通”。另一种方法则是直接在办理员工社保手续时,直接前往注册(经营)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时补充填报相关社保信息。
2、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化,也无须再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工商登记部门提供的变更信息同步进行调整。但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补充填报的信息(如单位开户银行基本账户、单位社保工作联系人等)发生变化的,应至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直接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自助经办平台办理调整手续。
3、已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参保的用人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在注销之日起30日内至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注销登记,办理社保注销登记前,应当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逾期未办理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社保账户作暂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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