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情形属于典型的就业性别歧视?
答:就业性别歧视在如今的社会生活中还是存在的。我们可以从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解除三个阶段来举例说明一些典型的就业性别歧视。在劳动合同订立阶段也就是招聘阶段,有些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中写明仅限男性或者男性优先,这就是典型的就业性别歧视。因为除了一些法律明文规定不适宜女性工作的岗位,在招聘时男女应一视同仁。在劳动合同履行阶段,用人单位在升职、培训、后备干部培养等方面都存在向男员工倾斜的情况。在劳动合同解除阶段,当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时,有些用人单位会优先留用男员工,把女员工先裁掉。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这其中并未规定需要优先留用男员工。因此,这种裁员方式就存在就业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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