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本市医保相关规定执行外,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由中小学(幼儿园)结合办学实际,按照非营利原则自主制定。
《通知》强调,如调整原有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应按照规范的程序实施。提前听取学生(幼儿)家长意见,充分发挥家委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作用,体现家长对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中小学(幼儿园)规范选择提供代办服务的单位,并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审定。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幼儿)家长自愿原则,按公示标准收取,据实结算,在学期结束时向学生(幼儿)家长发放用款清单,多退少不补。区县教育部门应对中小学(幼儿园)上报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分析研判,对标准异常的收费项目及时开展专项调查,保持区域内公办学校校际间代办服务性收费水平基本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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